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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案例

桐乡讨债公司讲述章某给张某出具金额为8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了借款利息,章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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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举债的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与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章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章某因其经营的汽贸公司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2015年3月24日,章某给张某出具金额为8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了借款利息,章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杨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章某陆续偿还利息11000元后,再未偿还借款本息。张某起诉主张案涉借款80000元为张某、杨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杨某虽然仅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其签字捺印的行为表明对该债务的知晓、同意和确认,应当受该债务的约束,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章某和杨某共同偿还。


典型意义


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夫妻关系时,对于债务形成及负担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拘泥于表面形式,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桐乡讨债公司编辑:常静玉

核稿:刘曙光

审签: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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